香港新修訂的《保護海港條例》在社會強烈反對聲音下,周三(7日)獲立法會三讀通過。本台翻查資料,這條例在1997年通過,目的是要守護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,並在「三權分立」的制度下,以司法權制衡行政機關濫用填海權力,過去曾成功迫使港府撤回或修改多項具爭議的填海計劃,包括2003年中環填海工程。然而,新修例被質疑變相把填海的決定權交予行政機關,由「港府自己批自己」,將來「維港變維河」的惡夢有可能成真。
《2024年保護海港(修訂)條例草案》周三(7日)在「愛國者」壟斷的立法會「三讀」中,以大比數通過,標誌條例自1997年實施以來首次重大改變,料今年內實施。
新修例主要為港府填海工程「拆牆鬆綁」,不再「一刀切」限制所有填海發展,為「小規模工程」新設「行政豁免機制」。條例實質上將推翻「不准填海推定」,以及依據「三層測試」門檻(即證明凌駕性公眾需要、無可行替代、最少破壞)來裁決可否填海的權利,由法院轉移至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手上。
同時,修例亦引入「技術評估」機制,允許由政府內部自行決定工程對維港的環境影響,無須再經法庭驗證或第三方審查。雖條例形式上仍保留市民司法覆核的權利,但在實務上,此種覆核只能針對政府決定的程序或法律錯誤提出挑戰,對工程內容本身的實質監察有限。
「清一色」議員埋怨舊法例阻礙海港發展
在會上,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慧琼和顏汶羽等大批建制派議員,認同政府的看法並投贊成票,指以往保護海港限制和填海門檻「過高」,阻礙海港發展;而新機制「避免在行政程序上過度司法化」。但表明投棄權票的新思維立法會議狄志遠,就質疑修例有違立法制衡的原意,剝削司法權。
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回應指,修例後填海工程仍須經過「嚴謹」的法定程序,「體現政府對保護維港的承擔」,又否認事前沒有做到充分公眾諮詢,自2023年提出方案時已「廣泛諮詢」各界意見。
翻查資料,《保護海港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被視為香港具代表的民主體現。自90年代起,港英政府有意在維港大規模填海,引起大批港人和環保人士反對,「保護海港協會」因而成立。當時身兼協會副主席的民主派香港立法局議員陸恭蕙,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《條例》,並於香港主權移交前夕獲立法局以大比數通過,表明「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」,而設立「不准填海的推定」。其原先設計強調體現「三權分立」與制衡原則,以法院作為守門人,透過司法權限制行政機關濫用填海權力。
港府曾多次挑戰《保護海港條例》均被法庭阻止
《條例》自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實施,多次阻止港府過度填海。最具代表性的是,2003至2004年,保護海港協會成功挑戰香港政府,在終審法院推翻「灣仔北填海計劃」,法院作出宣判時指出時確立條例的法律地位,訂立填海需要符合「三大原則」,並成為日後填海法定標準。
「保護海港協會」副主席徐嘉慎多次公開批評,歷年來政府都想推行大規模填海,若按政府原本的計劃,中環要填海多38公頃,現時已經填去18公頃,原本要將海岸線延伸多幾百呎;全面填平紅磡至舊機場跑道尾的範圍;灣仔、青洲亦會填海,但是上述均被法庭阻止「維港變維河」。
他又指,修例的效果是「政府提出填海申請,自己做返法官」,之後政府又成為地皮的業主,有利益衝突,不符合普通法」,而且亦將打開濫用小工程的漏洞來蠶食維港,質疑為私有化海濱及維港大規模填海造地「鋪路」。
但協會有關言論,今年1月一律被發展局「嚴正駁斥」是「誤導、不符事實」。如今民間反對聲音已無法阻止修例實施。
編輯:溫曉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