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0月13日「18 區開花」,旺角爆發衝突,一名女子移除路障時疑遭「私了」,案發時42歲女子被指在場開傘,以掩護黑衣人施襲,被拘控傷人罪,於2020年經審訊後獲裁定罪脫。律政司延誤近3年、於2023年10月始提出上訴,案件並再於逾1年後,即去年11月26日始在高等法院審理,惟被法官即日駁回,維持無罪裁定。女子事後提出訟費申請,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三(7日)頒判詞,同意律政司處理該案上訴時,有嚴重而不合理的延誤,強調被告獲裁無罪後4年一直忐忑不安,擔憂律政司若上訴得直或要即時入獄,直言答辯人「自案發後的5年多裡,一直因本案飽受精神折磨及困擾」,下令律政司方支付10萬元訟費。
原否認控罪受審 獲裁定罪名不成立
本案答辯人為朱佩賢(案發時42歲),她在原審時被控一項「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」,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3日,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,非法及惡意地對何姓女子的身體造成傷害;她否認控罪受審,於2020年10月29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律政司於3年後,即2023年10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;案件排期在再逾1年後,即去年11月26日始在高等法院審理,跟案發已事隔逾5年。處理上訴的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當時曾稱「案件都幾耐㗎喎,唔打算再押後」,即日駁回律政司上訴,指被告在眾人襲擊前突為事主「開遮」確是非常可疑之舉,惟當時現場混亂,認為被告未必聽到有人呼籲「開遮」,加上她沒戴口罩遮蓋容貌,因此認為原審裁決無誤。
答辯人揮手阻礙施襲者 非「有共同意圖施襲」
姚官今頒下判詞解釋詳細理由,認為涉案片段雖顯示現場有人大叫「攞遮、攞遮」,但現場混亂嘈吵,答辯人不一定聽到,開傘未必與呼籲有關,而當事主受襲離開時,答辯人明顯揮手阻礙追趕事主的施襲者,確與控方指答辯人必然有共同意圖施襲並不相符。
判詞續指,原審裁判官具耳聞目睹答辯人作供的優勢,經詳細考慮及分析後,不能排除被告開傘只為保護證人的說法,裁斷非有悖常理,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,維持原審無罪裁定。
律政司需支付10萬元訟費 訟費判予答辯人
而就答辯人提出的訟費申請,姚官就指本案法律原則和證據並不複雜,其中涉案片段、證人口供等檢控基礎,在原審時已一直存在,質疑「律政司司長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拖延歷近3年,方擬備案件呈述供原審裁判官簽署」。姚官又強調,答辯人早於2020年10月已被裁定無罪,但隨後4年多一直忐忑不安,擔憂律政司會否續進行案件呈述申請,而如果律政司一旦上訴得直,答辯人或要即時入獄,故在案發後這5年多,飽受精神折磨及困擾,因此下令律政司支付10萬元訟費,把訟費判予答辯人。
案件編號:HCMA393/2023
編輯:梁君安